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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年度全市统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www.chizhouren.com 2008-4-16 0:46:10 来源:池州政府网  浏览:
    各县(区)统计局、九华山管委会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处,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池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队伍素质,适应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有关规定和皖统办(2008)24号、统培院(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一)报名对象
    凡末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上的人员,均应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市直、开发区及驻池单位的统计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报名手续(地址:池州市秋浦东路75号教体局北侧),各县区及九华山管委会辖区内单位到当地统计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其两份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经受理、初步审查合格后,县级统计局将申请材料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版上报市统计局。
    (三)报名时间、培训费用
    1、报名时间:4月20日-6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2、培训费用:考试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2.5元/课时的收费标准,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收取教材费40元(出版定价),培训费245元,合计285元。
    (四)考场设置
    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2008年我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只在市和考生较多的县统计局所在地设置考场,考生人数少于15人的县不单独设考场,由市统计局统一安排考试。
    (五)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9月21日(星期日)。
    考试科目安排:9月16日上午9:00-11:00 《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9月16日下午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认定
    (一)   申请对象及条件
    根据《办法》(第10号令)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上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但须报名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办法》(第10号令)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经济学类、工商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凡不符合统计从业资格免试的统计人员,均须报名参加今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办理。
    (二)资格认定及申请登记
    资格认定及申请登记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请登记地点、与前述报名地点一致。申请时携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统计继续教育合格证;
    三、统计继续教育
    1、报名时间: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免试条件的统计人员、对持有《统计证》但末按规定进行年检的统计人员,4月20日-6月20日办理统计继续教育报名登记。报名地点在前述申请登记指定地点进行。
    2、培训内容:《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3、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每人收取教材费24元,培训费105元,合计129元。
    4、培训及考试:6月23日-6月25日培训,6月27日考试。
    考试地点及考务工作由各地统计局统一安排。
    各地各部门、驻池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办法》(第10号令)的规定,支持和做好统计从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及九华山管委会统计局要按照省统计局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统计局咨询电话:池州市2041935,贵池区2033134,东至县7011612,石台县6024224,青阳县5026509,九华山管委会统计局2821179。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末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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