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此基础上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费办法,允许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一次性补缴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是指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实行应保尽保。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是指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对象的确认首先是本人提出申请,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审查。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如果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则由原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